报告中假设西班牙在加强工作方法中的内部民主、透明度和问责制方面做出了显着的努力但重申其观点即政治当局不应随时参与司法轮班成员的选择过程。常设委员会批准的报告指出这个问题不属于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改革才能改变现行制度并记住这在第号组织法中没有修改司法组织法改革。文中补充道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强调以下几点目前的组成是其以上成员通过议会协议的结果许多政治力量的存在并不存在。相机选举委员的制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从民主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是毫无疑问的。西班牙制度还呈现出一些方面使我们能够从法官间接参与的角度理解其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某种加强的存在——司法轮流的成员是从提出的候选人中选出的由司法机构成员组成每人必须得到名职业成员或司法协会的认可以及合格多数的要求国会和参议院的迫使各方趋同政治力量。
司法职位的任命关于在法律中建立高级司法职位任命的客观标准和评估要求的建议认为已部分实现报告回顾说新的第号组织法在任命高级司法职位的制度中引入了重要的创新。最高法院各分庭院长和治安法官以及国家法院、高等法院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和省法院院长。因此必须在公开征集中纳入该职位的相关选择标准和评估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及任命决定的书面理由包括关于性别主流化的合理报告。任命的决定需要五分之三的合格多数任务期限限于五年可连任一次已规定财务报告义务其内容和格式与高级职位要求的相同利益冲突制度也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在回避要求和所谓的旋转门方面。对这些措施表示欢迎认为明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和标准的公开征集、公开听证会和任命决定的书面动机可能会满足建议。

然而它仍然对针对每个单独的电话制定要求表示反对而不是更一般地取决于法院最高法院、国家法院、或省法院并理解这可能会带来以下风险为特定候选人量身定制。常设委员会批准的报告回应说虽然对每个职位的要求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的但这并不会对搜索特定结果带来任何风险因为同一地点的每个地点的基础都相同。性质相同因此程序的公正性和宪法平等权的遵守都得到保证。因此任命者的选择严格遵循功绩和能力原则。还回顾在任命最高法院分庭庭长和治安法官、国家法院院长和高级法院院长时需要全体会议成员五分之三的多数票而其余空缺需要十一张赞成票针对这一任命可以向最高法院第三法庭提出行政诉讼上诉也可以选择上诉重新审议。